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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梁峰与罗小锋、昆山模懋注塑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峰,罗小锋,昆山模懋注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266号原告:梁峰,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基,江苏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小锋,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昆山模懋注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纬三路。法定代表人:吴志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绅巍,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951158719F。负责人:徐一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春辉,该公司员工。原告梁峰与被告罗小锋、昆山模懋注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梁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梁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思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