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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合利与刘传明、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利,刘传明,李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534号原告:刘合利,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刘传明,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李红艳,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系被告刘传明之妻。原告刘合利与被告刘传明、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刘合利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合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刘合利负担。审判员  马冬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