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合利与刘传明、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利,刘传明,李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534号原告:刘合利,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刘传明,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李红艳,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系被告刘传明之妻。原告刘合利与被告刘传明、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刘合利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合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刘合利负担。审判员 马冬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