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唐卫卫与段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卫卫,段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668号原告:唐卫卫,女,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景禹,祁阳县大众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小艳,女,1968年4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卫卫与被告段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卫卫自愿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卫卫自愿撤回对被告段小艳要求偿还借款的起诉,是原告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卫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卫卫负担。审判员 李良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