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学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刑初159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学文,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确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学文路过确山县盘龙办事处龙山路南段生香园大酒店对面时,看见其二哥李某1正在与张某厮打,李学文便上前参与殴打张某。在厮打过程中,李学文将张某的左手打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李学文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全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住院病历,鉴定意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学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李学文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学文路过确山县盘龙办事处龙山路南段生香园大酒店对面时,见其二哥李某1正在与张某厮打,李学文便上前参与殴打张某。在厮打过程中,李学文将张某的左手打伤,致张某左手第5掌骨骨折。经鉴定,张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学文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学文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52000元,已履行,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李学文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院已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陈述:今天晚上6点多我从驻马店回到确山,刚到确山县龙山路农机局对面我开的兽药门市部门口,我租房子房东的弟上前拉住我就打了我一拳,我就问怎么回事,和他一起的一个低个子男的说:“为什么你家的广告牌贴到俺哥房子的墙上。”我说:“我给你哥说好了,随后我就揭掉。”然后那个低个子的男的对我脸上捶了两拳,又上前抓住我的左手折我的手,还用脚跺我,我房东的弟上前拉住那个低个子男的把他拉开,接着房东的弟又上前打了我几拳,踢了我两脚,被邻居拉开了。那个低个子的男的把我的手折伤了,小拇指和无名指疼痛麻木,左手背肿胀,嘴角流血了,左侧面部感觉疼痛。打架的原因是房东的弟说是因为我把广告牌贴到他哥房子墙上了。2、李某3证实:我家的老房子在龙山路西边,生香园大酒店对面,租给了张某、乔某两口子开兽药门市部,李某2的弟弟李某1的房子紧挨着我家房子北边,租给了一家卖茶叶的。昨天晚上六七点的时候,李某2给我打电话,说租房户和别人吵架,他过去看看。又过了几分钟,张某给我打电话说:“你下来看看,这边要打人里。”我就往那走到翻身街路口的时候,看见李某2还有李学文在架着李某1,把李某1往他家的方向拉,还一直在吵着他,我继续往租房子那里走,到了我家的房子那,看见张某在门口站着,他对我说老二李某1打他了。我问他为什么打,他说是因为他把广告牌钉在李某1的房子上,李某1让他揭,但是他没有揭,刚才李某1过来就打他了。3、证人李某1证实:我家在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生香园饭店对面有两间小门面房,我家门面房南边是我大哥李某2的门面房,他家的门面房租给一个叫张某的了,张某在那开了一家兽药店,我家的一间房子租给了一个卖茶叶的,挨着我哥房子的那一间在空着准备出租,事情发生的前一段时间那个卖兽药的张某在我家房子的南墙上贴了一张大广告,我过去给他说让他取掉,但是他一直没有取。2016年12月15日晚上6点左右,我到张某的兽药店找他们,找他们的人让他们把广告取掉,张某当时没在家,张某的老婆在那,我在和张某的老婆说事的时候拌了几句嘴,张某的老婆先骂我,我很生气就对张某的老婆头上打了几拳,张某的老婆就跑了,这时我弟李学文也过去了,我和我弟就站在兽药店门口,等了一会儿张某回去了,我就问张某为什么还不把广告牌子取掉,说着说着我们就吵了起来,我上前打了张某一拳,我弟李学文也上前打了张某两拳,然后我弟李学文抓住张某的手和张某撕扯在一起,随后我上前把我弟拉开了,等了一会儿我哥李某2和我嫂子李某3过去了,我和我弟李学文就走了。4、证人乔某证实:2016年12月15日18时许,我在107国道农机局对面我开的兽药店准备锁门时,我房东的两个兄弟过来了就骂我,对我说“叫你不让在隔壁卖茶叶的墙上贴纸你还贴”。我对他们说“你的房子租给卖茶叶的了,我已经给卖茶叶的说过这事了,卖茶叶的也让我贴这纸,等卖茶叶的房子到期了,我就把这纸撕下来。”这个男的就骂我,上来拽我的衣服,一下子把我拽跪在地上。我在地上还没反应过来另一个男的上来就朝我头上捶了一拳,把我捶懵了。我站起来就跑到对面畜牧局想找个人把这个男的拉走,我又跑到翻身街路口小卖部里找打我的这个男的他哥的电话让他哥把他拉回去。我没有找到电话,然后我又回到我的兽药店,我看见这两个男的和我老公在撕掰,然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接着好几个男的把这两个男的拉走了。5、被告人李学文供述:2016年12月15日晚上19时许,当时我经过盘龙镇龙山路生香园饭店对面我二哥李某1的门面门口时,我看见我哥李某1正在和一名男子发生争吵并发生撕扯。当时我在国道中间骑电动车走,没有在人行道,然后我就停下来翻过护栏前去查看怎么回事。看到我哥李某1和一个男子在发生厮打,当时我就问我二哥咋回事,我二哥跟我说因为那个男的往他家墙上贴广告牌了,我当时一听比较生气,我想着往我二哥李某1家贴广告牌,还动手打我二哥李某1,我就上前对着那个男子头部打了一拳,然后我就和那个男的厮打在一起了。6、伤害案件现场处置表证实了被害人张某的受伤情况。7、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8、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6】64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张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9、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李学文表示谅解的情况。10、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李学文的身份及其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学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李学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学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路盛平审 判 员 高 辰人民陪审员 陈 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