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韩英与段凤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英,段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韩英,女,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段凤兰,女,汉族,1962年2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1)二七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凤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凤兰的银行存款30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刘建增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