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宋明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明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482号原告: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明贵,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原告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明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世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