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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祥生与李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生,李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李祥生,男,汉族,1949年11月27日生,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西固人家*****室。被执行人:李奋武,女,汉族,1963年5月2日生,住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号*室(身份证明620104196305020541)。李祥生与李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4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1民终2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李奋武给付李祥生借款本金3150000元,借款利息660000元,合计3810000元;案件受理费18698元由李奋武承担。因义务人李奋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祥生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奋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49420元(含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41494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