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民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贤文、邢济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贤文,邢济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贤文,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张丽,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龙口市。系上诉人女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济霜,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龙口市。上诉人张贤文因与被上诉人邢济霜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05)龙城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贤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邢济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05)龙城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门伟审判员  丁伟审判员  于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