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贤文、邢济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贤文,邢济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贤文,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张丽,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龙口市。系上诉人女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济霜,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龙口市。上诉人张贤文因与被上诉人邢济霜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05)龙城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贤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邢济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05)龙城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门伟审判员 丁伟审判员 于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