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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5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小方与富源县大河镇青坪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方,富源县大河镇青坪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5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方,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被执行人:富源县大河镇青坪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688556305-X。法定代表人:尹慎明。住所:富源县大河镇青龙村委会。本院在申请人张小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源县大河镇青坪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执行员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财产。查实被执行人停产暂无履行能力。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暂不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峰审判员  耿通飞审判员  廖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文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