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喜荣与程转运、王青春、程继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喜荣,程转运,王青春,程继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焦喜荣,女,1959年7月27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程转运,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青春,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程继阳,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于焦喜荣申请执行程转运、王青春、程继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焦喜荣与被执行人程转运、王青春、程继阳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焦喜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202执5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伍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