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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孙连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连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267号申请人孙连民。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凌运海。本院在执行孙连民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2016)鲁1623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法院(2009)棣商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