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曾胜、钟晓华、曾跃华、陈河星、羊燕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曾胜,钟晓华,曾跃华,陈河星,羊燕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负责人胡永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曾胜,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晓华,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跃华,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河星,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羊燕艳,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曾胜、钟晓华、曾跃华、陈河星、羊燕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宏清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