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5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文贤与黄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贤,黄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5292号原告:杨文贤,男,1974年12月10日生,台湾地区人士,住台湾地区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水英,女,1981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贵,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柏旭,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文贤与被告黄水英、第三人朱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文贤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朱孝忠的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杨文贤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被告黄水英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贵、种柏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朱孝忠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13日从原告杨文贤处的借款45万元、30万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的借款本金余额7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16%计算)为朱孝忠与黄水英的夫妻共同债务;2、被告黄水英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杨文贤与朱孝忠民间借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5)昆民初字第494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因该判决所涉债务发生在黄水英与朱孝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水英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黄水英辩称:朱孝忠举债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时借款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半年,说明原告杨文贤和朱孝忠之间的借款是基于原告杨文贤对朱孝忠信用的认可,原告杨文贤在借款时并未将该借款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款应该属于朱孝忠的个人借款。即使法院认定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水英也仅应以与朱孝忠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偿还责任。朱孝忠与被告黄水英有财产约定,位于昆山市××广场××房为黄水英个人财产,朱孝忠无共有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文贤曾以朱孝忠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5)昆民初字第49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2015年3月20日,朱孝忠向原告杨文贤借款45万元。2015年4月13日,朱孝忠向原告杨文贤借款30万元。上述借款,原告杨文贤均通过银行转账向朱孝忠支付。2015年5月31日,朱孝忠就上述借款向原告杨文贤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收取杨文贤汇款柒拾伍万元整朱孝忠,利息每月一万元整,定于2015年10月31日还完借款本金,谨此确认。”朱孝忠于2015年5月9日、6月2日、7月1日、8月4日、9月2日、10月4日各向原告杨文贤支付1万元,另于9月30日向原告杨文贤支付5万元。庭审中,经原告杨文贤与朱孝忠确认,朱孝忠于2015年5月至10月各支付的1万元为利息,2015年9月30日支付的5万元为本金。该判决判令:朱孝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文贤借款7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16%计算)。后朱孝忠对该判决提起上诉,因其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16年6月2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民终4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朱孝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另查明,朱孝忠与被告黄水英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判决书、裁定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2015)昆民初字第49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朱孝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文贤借款7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16%计算),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黄水英与朱孝忠为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黄水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为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黄水英与被告朱孝忠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水英对(2015)昆民初字第494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朱孝忠支付原告杨文贤借款7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16%计算)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800元,由被告黄水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杨文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黄水英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张志高人民陪审员 李培建人民陪审员 汤永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