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泽兰、刘诗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028民初30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泽兰,刘诗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300号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隆泸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奎林,董事长。被告:方泽兰,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响石镇坝上村。被告:刘诗奎,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响石镇坝上村。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泽兰、刘诗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振齐审 判 员 黄玉华人民陪审员 范昌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