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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泽兰、刘诗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028民初30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泽兰,刘诗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300号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隆泸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奎林,董事长。被告:方泽兰,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响石镇坝上村。被告:刘诗奎,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响石镇坝上村。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泽兰、刘诗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振齐审 判 员  黄玉华人民陪审员  范昌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