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578号原告:王某甲,女,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甲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颖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