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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更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萨拉丁·哈来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萨拉丁·哈来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933号罪犯萨拉丁·哈来克,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文盲,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宝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萨拉丁·哈来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以(2012)一中刑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7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于4月6日至4月10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认为,罪犯萨拉丁·哈来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5年四季度至2016年下半年全监狱表扬1次,先进个人3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萨拉丁·哈来克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萨拉丁·哈来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四季度至2016年下半年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萨拉丁·哈来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萨拉丁·哈来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孟晓兰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利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