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浩然与被执行人邵玉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然,邵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王浩然,男,1962年6月11日生,汉族,公务员,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红星路4-2号楼1单元16号,身份证号21719196206111713。被执行人邵玉江,男,1965年7月2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2段43栋100号,身份证号21071919620729631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浩然与被执行人邵玉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公积金已冻结,申请人主动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1402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