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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戴华星、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戴华星,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251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西路64号。法定代表人:陶成明,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寿宏,男,1959年6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信贷管理部客户经理,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戴华星,男,1986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金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戴华星、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58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