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丽华与宋明、汪婷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丽华,宋明,汪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财保29号申请人朱丽华,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宋明,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汪婷婷,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现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人朱丽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宋明、汪婷婷名下坐落在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世纪佳苑16幢1单元101室商品房一套。申请人缴纳3万元的保证金,并提供自己坐落在淮安区淮城镇北门大街荷湖星城33号楼103室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丽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明、汪婷婷名下坐落在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世纪佳苑16幢1单元101室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长 梁春林审判员 陈 慧审判员 于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