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石俊林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俊林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刑初35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俊林,男,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湖北省黄石市。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2月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6月13日被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9月4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患病需要治疗,同年12月12日经该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6日被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4月1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当日由该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对其执行判决。现羁押于武昌监狱。辩护人黄福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公诉科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俊林犯抢夺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星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俊林及其辩护人黄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俊林伙同商某(已判)、黄某(已判)在黄冈市黄州区、武穴市等地作案多起,具体犯罪经过分述如下:一、被告人石俊林伙同商某驾驶摩托车于2015年9月21日在黄冈市黄州城区实施抢夺三起,抢夺被害人周某1、曹某、陈某2项链,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为11327.92元。二、2015年9月13日下午6时30分许,石俊林伙同黄某骑摩托车在黄冈市黄州新港大道楷博大厦附近,骑车尾随至被害人齐某身后,由黄某下车尾随被害人,趁机扯下项链,后迅速上车逃走。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鉴定金额为5487.84元。三、2015年9月28日晚上8时许,石俊林独自骑车在广济大道鑫喜宾馆附近路段,趁廖某不备,就迅速的将廖某脖子上的项链扯了下来,之后迅速骑着摩托车逃离了现场。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金额为4091.88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石俊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抢夺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俊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石俊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立功、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患有严重疾病,家庭条件又特别困难,请法庭从轻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俊林伙同商某(已判)、黄某(已判)在黄冈市黄州区、武穴市等地作案多起,具体犯罪经过分述如下:一、被告人石俊林伙同商某于2015年9月21日在黄冈市黄州城区实施抢夺三起,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9月21日下午6时左右,石俊林伙同商某驾驶摩托车在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城市便捷酒店西侧,见被害人周某1戴有项链,商某随即停车,由石俊林下车尾随被害人,趁机从被害人身后迅速将其脖子上的项链扯断并抢到了断裂的一小节,随即驾驶摩托车逃走。2、随后,石俊林、商某又在黄冈市黄州中环路东某小区门口,见被害人曹某在人行道步行,商某随即停车,石俊林于是以同样方式抢夺了曹某脖子上的项链,得手后两人随即沿黄州大道往南边方向逃走。3、最后,石俊林、商某在黄冈市黄州区胜利街龙行路段处,商某骑着摩托车靠近被害人陈某2的电动车,由石俊林迅速将陈某2的项链扯断,得手后迅速逃走。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为11327.92元。二、2015年9月13日下午6时30分许,石俊林伙同黄某骑摩托车在黄冈市黄州新港大道楷博大厦附近,骑车尾随至被害人齐某身后,由黄某下车尾随被害人,趁机扯下项链,后迅速上车,两人往鄂黄大桥方向逃走。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鉴定金额为5487.84元。三、2015年9月28日晚上8时许,石俊林独自骑车在广济大道鑫喜宾馆附近路段,尾随被害人廖某其后,趁廖某不备,就迅速的将廖某脖子上的项链扯了下来,之后迅速骑着摩托车逃离了现场。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金额为4091.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石俊林的供述;同案人商某、黄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周某1、曹某、陈某2、齐某、廖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周某2、何某,4等人的证言;发票、被害人报案材料与辨认笔录、指证材料以及被告人指认材料、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病例等;作案现场录像、物证照片等;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俊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抢夺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0907.6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石俊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黄某,是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石俊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石俊林在前罪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法应与前罪数罪并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俊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已执行19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石俊林的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中审 判 员 张怀良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