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2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053史爱云与周宏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爱云,周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20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爱云,女,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周宏山,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史爱云与被执行人周宏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周宏山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