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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梁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曾用名梁洪卫,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教师,2000年9月至2016年任淅川县上集镇山根村党支部书记,户籍地淅川县,住淅川县,因涉嫌犯贪污罪,2016年12月8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6)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赛恒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在担任淅川县上集镇山根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涉农、涉保资金管理、发放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截留的手段,将国家涉农、涉保资金共计人民币55214.5元据为己有。1、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梁某在将本村经济林向生态林转报过程中,将本村村民的林地以其本人及其他人名义进行虚假登记,冒领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共计人民币48094.5元。2、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梁某在上报本村60岁以上老年人养老保险金名单过程中,将已去世人员予已上报,骗取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共计人民币3420元。3、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梁某将本村村民梁某2的五保户资金予以截留据为己有。另查明,被告人梁某在案发后陆续将退耕还林补贴款退还本村村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将骗取的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退缴至本院;将截留梁某2的五保户资金全部予以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李某、刘某、梁某1、梁某2等人证言,视听资料及书证发破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自述材料、中共淅川县上集镇委员会文件、退耕还林补贴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条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人民币55214.5元据为己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在审查起诉前将部分赃款予以退还,对该部分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贪污款项中含社会优抚款项,适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调查认为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为了维护国家的廉政制度建设,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文祥审 判 员  温 莉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