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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霞诉建行富乐路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富乐路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7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霞,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沿江东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富乐路支行,住所地:绵阳涪城区。法定代表人:任俊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迂,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生,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霞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富乐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霞,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富乐路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霞的撤诉申请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高霞撤回上诉。本案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46元,由高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高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华峰审 判 员  李 维代理审判员  欧泳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母松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