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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汪勇甲与黄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勇甲,黄金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01号原告:汪勇甲,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浩,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变更请求,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黄金国,男,汉族,1985年2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显勇,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汪勇甲与被告黄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汪勇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勇甲撤诉。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由汪勇甲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