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9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子红与罗洪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子红,罗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9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郭子红,住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被执行人罗洪强,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本院在执行郭子红与罗洪强民间借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洪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郭子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琼骞审 判 员  黄 彬代理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