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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小晖与被执行人尹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晖,尹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2521号申请执行人何小晖,女,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张力,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何小晖丈夫。被执行人尹秋辉,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何小晖与被执行人尹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5)玄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尹秋辉名下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57.83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南京市鼓楼区XX室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中,本院已提交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本院系轮候查封,且其他法院正在处置,本院已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研究并报局长批准,本院作出的(2015)玄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可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顺光审判员  沈 烈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繁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