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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622号原告:马某,男,蒙古族,1961年11月26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蒙古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