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马新与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尹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061号原告:马新,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尹波,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马新诉被告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马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马新负担。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