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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马新与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尹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061号原告:马新,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尹波,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马新诉被告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马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马新负担。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