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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岸区广鑫泰建材经营部、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岸区广鑫泰建材经营部,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广鑫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永安装饰材料B区市场4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李波。被执行人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3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谢冀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民终7681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499,520.2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9,520.28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