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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光平与杨利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平,杨利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01民初636号原告张光平,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大理市。委托代理人翁峻、李智新,云南展腾(南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利雄,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住大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平诉被告杨利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1.5元,由原告张光平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忽梦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