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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肖卫杰与贾锡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卫杰,贾锡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043号原告肖卫杰(曾用名肖伟杰),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贾锡攀,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卫杰与被告贾锡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4月18日,原告以用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黎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