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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马月花与文艳青、文志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月花,文艳青,文志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283号原告:马月花,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文艳青,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文志年,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马月花与被告文艳青、文志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马月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月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月花负担。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晰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