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罗述冉与宿生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述冉,宿生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初2252号原告罗述冉,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朱宗明,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来勇,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生堂,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述冉诉被告宿生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述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述冉负担。审判员 张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