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9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成建爱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建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282号原告成建爱,男,1976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荣,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10号海关监管点综合楼104室。负责人高永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铭含,男,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扬,男,1992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成建爱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建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建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建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3233元,由原告成建爱负担。审 判 员 李呈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兼) 李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