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与张道春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张道春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007号原告: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庄家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纯丽,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道春弟,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道春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亦支付了所欠款项,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2元,减半收取为86元,由原告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林娜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