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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颜铃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铃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18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铃坤,男,199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平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铃坤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铃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颜铃坤到晋江市新塘街道杏坂社区新兴街北188号313租房,盗走被害人尹某现金100元。2.2016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颜铃坤再次到上述地点,盗走被害人尹某现金200元。3.2016年12月1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颜铃坤到晋江市新塘街道杏坂社区“伊妹儿”网咖33号机,盗走被害人王某现金20元。4.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颜铃坤再次到该网咖,趁被害人王某在33号电脑前睡觉之际,扒走其一部价值2144元的“OPPO”牌R9m型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颜铃坤到晋江市新塘街道杏坂社区新兴街北188号213租房,盗走被害人李某现金540元、一部“酷派”牌手机及一包七匹狼香烟(均无法估价)。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综上,被告人颜铃坤共实施盗窃5起,可查明赃款赃物共计价人民币3004元。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颜铃坤在晋江市新塘街道沙塘社区“红狐”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颜铃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尹某、王某、李某的陈述,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铃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赃款赃物价值共计300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盗窃且第3、4起系扒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部分被盗财物并发还被害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铃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颜铃坤退赔被害人尹庆飞300元、被害人王显福20元、被害人李小林540元及相应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