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黎凤民与谷三林、徐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凤民,谷三林,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377-1号申请执行人:黎凤民,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谷三林,男,汉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开封市尉氏县。被执行人:徐建,男,汉族,1979年12月7日出生,住开封市尉氏县。本院在执行黎凤民与谷三林、徐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1280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请求解除对房产的查封,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担保人陈红卫所有的位于正阳县慎西路东侧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字第XX**号)房产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审 判 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新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