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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亮)与冯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冯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891号原告:张亮),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冯建强,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张亮与被告冯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亮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向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