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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437号原告:胡某,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某市。被告:胡某,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某市。原告胡某与被告胡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2元,减半收取计36.91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佩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