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莫永廷与陈赞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永廷,陈赞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425号原告:莫永廷,男,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广西平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豪,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赞显,男,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莫永廷诉被告陈赞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程蕾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涂雄飞、叶文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143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通过中介介绍认识。被告于2016年2月16日因购买手机向原告借款2499元,双方签订了《个人消费借款及服务合同》,约定利率为每月2%,借款期限从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被告如发生欠息,原告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归还本息且律师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借款给被告后,被告归还过2期,剩余本金2143元没有归还。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个人消费借款及服务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纳。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并确认如下事实:《个人消费借款及服务合同》约定本案借款实际起始日期以借款实际发放日期为准;还款日定为每月15日;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本付息。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2499元,其后被告归还了两期本息各226元,余款没有支付,原告遂于2017年3月13日提起本诉。另查明,被告于2017年3月1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本案起诉状副本及其他诉讼材料。再查明,原告为追讨本案债权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一审诉讼并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6年2月19日收取原告出借的款项后,仅归还了两期即没有再还款,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故本案的借款于被告收取本案诉讼材料之日即2017年3月15日到期,被告应向原告归还所拖欠的全部借款本息。被告于2016年2月19日收取借款,即本案借款实际起始日为2016年2月19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的还款方式为还本付息,利息为月利率2%,故被告应付2016年2月19日至3月18日期间的利息为44.98元(2249元×2%),被告实际支付了226元,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2067.98元(2249元+44.98元-226元);2016年3月19日至4月18日期间的利息为41.36元(2067.98元×2%),被告实际支付了226元,故未清偿本金为1883.34元(2067.98元+41.36元-226元);至合同解除之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为1883.34元,被告应清偿该款项并从2016年4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为追讨本案债权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为此支出了律师代理费2000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本院对原告诉请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赞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永廷清偿借款本金1883.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83.34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赞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永廷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莫永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赞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敏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