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1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吕明长申请执行修武县宁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长,修武县宁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吕明长,男。被执行人修武县宁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金,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提取被执行人修武县宁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中尚未分配的土地转让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修武县宁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分配完的土地转让款47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