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侯林与陈奎、怀远县奉天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林,陈奎,怀远县奉天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822号原告:侯林,男,1989年2月2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陈奎,男,1967年8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怀远县奉天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蚌埠市怀远县307省道南侧华海农机建材综合市场18号楼116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一小区198号。原告侯林诉被告陈奎、怀远县奉天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侯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侯林负担(已给付)。审 判 员 李师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晓霞书 记 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