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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5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金娇、张华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金娇,张华坤,胡锦珍,张云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5民初412号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闻县徐城街道红旗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林一贝,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志,男,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角尾信用社职员。被告:邓金娇,女,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告:张华坤,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告:胡锦珍,女,194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告:张云婷,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邓金娇、张华坤、胡锦珍、张云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和被告邓金娇、张华坤、胡锦珍、张云婷庭外自行处理,不需要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充分、合理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8.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继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苏雷城书 记 员 陈冠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