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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赛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赛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叶国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赛群,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城区上诉人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赛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2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追加薛开武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又以通知方式将薛开武作为第三人退出诉讼,导致相关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27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邹湘辉代理审判员  杨 晟代理审判员  李淇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意见函岳塘区人民法院:上诉人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赛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发回你院重审,请你院在重审时注意:一、薛开武作为本案《施工合同》中科公司委托代理人,《合作协议》实际签订人,一审程序中已经追加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二、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应界定清楚。以上意见,供你院重审时参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