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卢水枝与童中卫、杨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水枝,童中卫,杨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518号原告:卢水枝,女,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生才,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中卫,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杨燕,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135号。主要负责人:刘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建。原告卢水枝与被告童中卫、杨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卢水枝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水枝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水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卢水枝负担。审判员 常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