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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XX诉徐XX餐饮服务合同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徐XX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863号原告马XX被告徐XX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XX与被告徐XX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双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XX诉称,被告在2011年前在原告经营的饭店多次就餐,每次就餐后被告给原告出具饭费欠条,后被告于2011年1月30日将所欠饭费6890.00元合在一起出具一张欠条。该款原告年年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饭费6890.00元。被告徐XX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一)欠据一张,2011年1月30日兴武村徐XX欠饭费(2008年至2011年)6890.00元。有徐XX签字。被告徐XX未质证。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以上证据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徐XX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徐XX自2008年至2011年在原告经营的饭店多次赊账用餐,赊账金额合计6890.00元。被告于2011年1月30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笔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徐XX到原告马XX经营的饭店就餐,接受了原告提供的餐饮服务,故原、被告双方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徐XX在接受原告马全成的餐饮服务后,应该及时支付相应的就餐费用。现被告徐XX欠费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马XX要求被告徐XX支付其所欠餐饮费689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马XX餐饮服务费68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徐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双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