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付杰与邹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杰,邹益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548号原告:付杰,男,1974年4月19日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邹益成,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亮,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付杰诉被告邹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定于同年4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大路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付杰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付杰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