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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付杰与邹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杰,邹益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548号原告:付杰,男,1974年4月19日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邹益成,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亮,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付杰诉被告邹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定于同年4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大路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付杰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付杰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