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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03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秦桂平诉沈阳天佑隆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黄德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桂平,沈阳天佑隆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黄德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03民初235号原告秦桂平,女,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赵文波,抚顺市东洲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胜地,抚顺市东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沈阳天佑隆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志,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德福,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秦桂平诉被告沈阳天佑隆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黄德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日向原告秦桂平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秦桂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桂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审 判 长  代秋杰审 判 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卢春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中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