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李家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李家健,张惠英,梁芳,李培钦,李培诚,李日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1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号粤丰大厦办公*********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51806U。负责人:陈青松,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健,男,汉族,1937年6月10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惠英,女,汉族,1937年6月18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芳,女,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培钦,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培诚,男,汉族,1989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原审被告:李日湛,男,汉族,1991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家健、张惠英、梁芳、李培钦和李培诚及原审被告李日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2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8日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燕慧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敏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