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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郑艳与四川省岳池县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华、广安嘉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四川省岳池县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华,广安嘉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168号原告:郑艳,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顾县镇。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岳池县九龙大街粮食局旁。法定代表人,李华。被告:王小华,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嘉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吕映应。原告郑艳与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华、广安嘉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郑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钱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蔚 微信公众号“”